2012年9月23日 星期日

實現移轉登記即殒命


甲君的遺出產稅陳訴,稅捐機關舉例說明,甲君旋於2011禮拜11月死亡。其遺出產總額應蘊含:地皮尚無貪圖移轉登記,乙君已先支付400萬元,轄內甲君於2011星期9月將其全部之地皮1筆以1,200萬元發售予乙君,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尚未實現移轉登記即殒命,該當如何敷陳遺出品稅?
倘該發售價金於殒命時,遺製作稅係以被繼承人出生避世時所遺留之資打造與負債為課徵傾向與扣除項目,亦應計入遺出品—債權項下。還有餘存或置換別的財打造者,而尚未收取之價款則為應收債權,可同額計入未償債務;惟尚未辦好地盤移轉,則應依其性質(如現金、取款、股票或基金等)列計遺出產項下,甲君殒命時其名下地盤業已簽妥買賣契約書,但因負有移轉土地之義務,該土地全體權仍屬甲君一切,故仍應計入遺製造—地皮項下,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